2004年10月2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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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公告
叶荣华:
  本委受理申诉人希世软件系统(上海)有限公司诉你培训费劳动争议一案,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,依照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》第51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劳仲案字[2004]93号仲裁裁决书,裁决你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希世软件系统(上海)有限公司培训费116340元人民币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裁决,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。逾期不起诉,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  特此公告
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  2004年10月25日